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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暴雷,施工單位如何通過及時止損索要工程款?

發(fā)布時間:2023-03-15 瀏覽次數:1657

文/張綱、潘星星

開發(fā)商頻頻暴雷,消費者更是停貸維權,近幾年的地產環(huán)境依然處于寒冬。盡管調控政策逐漸放松,政府強調“保交樓、保民生、保穩(wěn)定”是重中之重,但是錢從哪里來這個問題并沒有具體的解決方案。根據司法裁判文書數據顯示,近幾年涉及工程款的糾紛逐年增長。明知開發(fā)商因資金不足而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一方面向上要不到工程款,另一方面還要向下支付材料款、設備款,做的越多虧的越多,怎么辦?

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承包人肯定知道應當及時止損,盡快拿回工程款。但是承包人是否能以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為由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一次性拿回多少工程款?若合同無效,承包人如何主張工程款?針對這三個問題,我們下面展開詳細分析,幫助承包人厘清規(guī)范行使解除權并取回工程款的要點。

一、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一)約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約定解除既包括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解除,也包括當事人事先約定,當履行過程中出現某些情形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建設工程施工周期長,工程細節(jié)繁多,發(fā)、承包雙方往往很難在履約中途通過自行協(xié)商達成解除合意。因此,承包人若想要中途解約,首先應當仔細研究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否有解除條款。若約定了解除條款,當出現約定的解除條件時,即可解除合同。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16.1.3明確了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具體規(guī)定。

(二)法定解除

若雙方既無法通過協(xié)商解除合同,合同中也并未約定解除條款或當前的情形不符合約定時,承包人還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權,及第八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權來終止履行。但要行使法定解除權還應當注意兩個條件:

1、法定解除的實質性條件。

發(fā)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是否構成法定解除的實質性判斷標準?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該司法解釋在民法典頒布后因時效被廢止,但是《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依然明確將其作為承包人解除權行使依據。最高院還表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是法定解除權的實質性判斷標準。在《合同法》草案修改和審議過程中,“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多次為“(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表述所替代,因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含義。

2、法定解除的程序性條件。

雖然發(fā)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甚至可能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滿足法定解除的實質性判斷標準,但是承包人想行使法定解除權還應當滿足程序性條件?!睹穹ǖ洹返诎税倭懔鶙l在解除條件中明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要求。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本條的解讀: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標的額大、交易安排復雜、權利義務關系復雜等特點,甚至還會涉及建筑工人等弱勢群體權利的保護,維護交易的穩(wěn)定性更為重要。因此在出現解除情形時,承包人應當及時催告發(fā)包人,并明確履約的寬限期。而寬限期滿,發(fā)包人仍未支付工程款的,說明其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能力,此時承包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拿回多少工程款?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本條的立法解讀: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非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根本無法對應該期間內的合同目的,如建設工程合同中已施工部分完全不合格需要拆除重建,否則也不用恢復原狀?!睹穹ǖ洹返诎税倭懔鶙l第三款也明確對于質量合格的工程沒必要恢復原狀。

此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即發(fā)承包雙方都不再受合同中付款比例條款約束,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對此,法律和司法觀點雖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我們可以通過最高院的判例來把握對解除后工程款支付的裁判要旨。

名京置業(yè)(沈陽)有限公司、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0)最高法民終602號)一案中,法院認為通過對案涉工程總造價進行鑒定可以看出,從2016年11月8日立案至今二年多,名京公司尚欠南通二建工程款47476693.31元,符合合同解除條件。所以,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符合解除條件,應予解除,南通二建的該項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名京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南通公司支付工程款47476693.31元。

在實踐中,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當雙方對工程款折算價無法達成一致時,還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解決爭議。本案中,法院最終也是通過司法鑒定對工程款予以確認,判決生效后即向承包人支付。

三、若合同無效,承包人如何主張工程款?

合同解除針對的是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存在解除情形。若發(fā)承包雙方的建設工程合同存在無效情形,承包人想終止履行,可以主張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三)》,最高院表示:實踐中有很多工程未完成建設,合同雙方即發(fā)生糾紛訴至法院,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院顯然不能再判決當事人繼續(xù)履行合同,也不能因為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對承包人折價補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只能按照上述兩條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處理,即已完工部分工程質量合格或經修復合格的情況下,發(fā)包人應當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III》最高院的觀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人的勞動以及建筑材料都物化到工程中,合同被認定無效后不能夠相互返還,只能折價補償。折價補償就體現為參照合同的約定來計算涉案工程價款。

該觀點在最高院的案例中也可以得到印證。在江西新子欣地產有限公司和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最高法民終623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案涉建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雙方簽訂的《總包補充協(xié)議》因未經招標簽訂而無效,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串標而無效,《補充協(xié)議書》作為《總包補充協(xié)議》的從合同也無效。即當事人簽訂的多份合同最終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本案實際履行的是《總承包合同補充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書》,雖然中建四局中途撤場,由新子欣公司另找施工隊伍做完工程,但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故可以參照以上二份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綜上,當發(fā)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影響承包人預期利益實現,承包人可以主張解除,終止合同的履行。若雙方無法通過協(xié)商解除時,承包人應當及時發(fā)函催告。發(fā)包人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對已完工且質量合格部分的工程,承包人可以主張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發(fā)包人一次性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即使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也可以主張參照合同約定要求發(fā)包人一次性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供稿單位: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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